关于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07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挥好离退休科技人才的作用,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科协关于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协引导所属学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搭建平台,组织动员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发挥智力优势,开展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等工作,为推动首都地区及其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条  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工作,主动接受老龄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在市科协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科协所属学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按照“发挥优势,量力而为,就近自愿、逐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和原则组织实施。北京老科技工作者总会(以下简称“老科总”)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章  计划内容

第四条  科学普及

(一)组织离退休科普专家讲师团,深入到机关、企业、社区、学校,面向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学校师生、社区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开展科普讲座,宣传科学精神、科技道德、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

(二)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送医下乡、送科技下乡;与社区街道居委会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科普宣传,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举办重阳节“老年科技日”,开展健康咨询、科学健身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三)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编写科普知识丛书,发表科普文章,设计制作科普展板等。

第五条  科技服务

(一)支持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建立决策咨询智囊团,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完善“老科技人才库”建设,为开展科技服务,提供人才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三)组织专家深入郊区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需求,帮助乡(镇)、村制定新农村发展规划;组织农业专家帮助农民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科技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自身建设

组织专家向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作有关科学前沿发展动态及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的报告,不断提高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加强“北京老科技人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宣传,及时推出深受离退休科技人员欢迎的精品栏目,为离退休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协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的工作以计划项目的形式实施。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计划;项目专家评审组研究审核;市科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项目提出、审核、确定的依据为:

1中央、市委关于离退休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精神;

2市科协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

3有关首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相关课题研究、专家建议;

4离退休科技人才为首都和其他贫困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发挥作用的重点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于每年7月依据本计划第八条精神结合本团体、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提出次年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填写项目申请表(见附件)报“老科总”。

第十条  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按照本计划第八条的要求,逐项审核,统筹考虑,提出立项建议报市科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市科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通过文件的形式通知有关学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分解指标,落实责任,按工作进度完成项目任务;提交工作任务执行情况报告,随时报告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对重点工作实施管理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并及时汇报;配合协助对重点工作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工作汇报会等形式,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项目主持单位按计划实施;主持单位主动督促、协调项目参加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一个月内,项目主持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报告、文件、制度、措施等。项目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主持单位的报告,对照项目计划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科协设立“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开展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协所属学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鼓励、支持组建老年科普志愿者队伍;支持在北京地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老科技工作者组织;增进与北京地区老年科技团体的横向联系,共同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每年一季度召开发挥离退休科技人才作用的工作总结会,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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